“科爾沁”成功阻止“科爾沁”稱“王”
兩家企業同處內蒙古自治區,經營的商品亦存在重合,一方與另外一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僅一字之差,二者由此產生了糾葛。歷經商標異議、異議復審、無效宣告及行政訴訟程序,雙方紛爭日前有了新的進展。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在烏蘭察布市集寧平成不老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不老神公司)申請注冊第13944564號“科爾沁王”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前,內蒙古新三維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三維公司)的第1522672號“科爾沁 KERCHIN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在加工過的肉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摹仿,其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減弱引證商標一的顯著性,不正當利用引證商標一的市場聲譽,可能導致新三維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不應予以注冊并禁止使用。
同行企業起紛爭
記者了解到,不老神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交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包子、谷類制品、家用嫩肉劑等第30類商品上。原商標局于2015年12月27日對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2016年2月18日,新三維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其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一及第3626524號“科爾沁”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經過使用已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引證商標一曾被原商標局在商標管理程序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予以行政保護,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摹仿。
經審查,原商標局認為引證商標一曾在加工過的肉商品上獲得馳名商標保護,訴爭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漢字部分“科爾沁”,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且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關聯,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摹仿,如予以核準注冊易誤導公眾,并可能使新三維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據此,原商標局決定對訴爭商標不予注冊。
不老神公司不服,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主張“科爾沁王”具有完全獨立的含義且有明確的歷史出處,與“科爾沁”在含義和指向上完全脫離,且已有類似該案情形的商標被準予注冊,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是其固有品牌的延續,無任何不當行為,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中關于新三維公司馳名商標的內容存在異議。
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兩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兩件商標均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新三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科爾沁”系列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為中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達到馳名程度,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認為標注訴爭商標的商品系由新三維公司提供或不老神公司與新三維公司之間存在某種聯系,進而使新三維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2018年8月20日,原商標局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并公告。同年10月26日,新三維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摹仿,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而且訴爭商標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2019年7月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均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新三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或不正當占用了公共資源,且訴爭商標所表示內容并非貶義或其他消極含義不致產生不良影響;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關聯性較弱,沒有充分理由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及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進而損害新三維公司的利益。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認定標準引關注
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裁定,新三維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早在2005年引證商標一便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于2017年與2018年獲得馳名商標保護,作為當地毗鄰同行,不老神公司在引證商標一圖樣文字后添加“王”字并指定使用在包子、家用嫩肉劑等商品上,企圖通過商標注冊這一合法形式達到非法侵占引證商標一市場商譽的目的,存在明顯的仿名牌、搭便車的主觀搶注故意,嚴重損害公平、誠信原則;兩件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不老神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公然以“KERCHIN科爾沁”品牌自居,惡意攀附新三維公司商標商譽的不正當目的昭然若揭,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均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新三維公司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訴爭商標本身并無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情形;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包子、家用嫩肉劑等商品與新三維公司主張引證商標一大量使用并形成高知名度的肉、肉片等商品關聯性較弱,且二者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差異較大,故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易誤導公眾,致使新三維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綜上,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駁回新三維公司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新三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存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情形,且訴爭商標標志本身并無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與兩件引證商標亦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但是,法院認為引證商標一經過新三維公司近20年的宣傳推廣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早在2005年便被認定為加工過的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2018年法院在已生效判決中亦認定引證商標一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構成馳名商標,結合新三維公司提交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引證商標一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加工過的肉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不老神公司與新三維公司同處內蒙古自治區,經營的商品存有重合,對于引證商標一的知名度應為知曉,在此情況下,仍將引證商標一的標志后加了一個“王”字申請注冊為訴爭商標,有違誠信;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復制、摹仿,且二者核定使用商品均系日常生活中的常見食品或食用調味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一定關聯,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減弱引證商標一的顯著性,不正當利用引證商標一的市場聲譽,可能導致新三維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所作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新三維公司就訴爭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湯學麗表示,該案中法院的審理思路及判決結果對類似案件具有一定借鑒意義,明確了在先馳名商標注冊人有權在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不同的類別上禁止在后商標的注冊及使用需要滿足的3個條件,即在先注冊商標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中國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是對在先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訴爭商標的注冊及使用會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上一篇:最新!索賠額高達37.53億元的“紅?!鄙虡税付忛_庭
下一篇:上海查獲特大假冒LV注冊商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