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AWS”標志,亞馬遜通公司等一審被判賠償7672萬余元!
2020年12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份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作出的(2018)京民初127號《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據了解,因侵害商標權糾紛,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炎黃盈動公司)將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亞馬遜通公司)訴至北京高院。在法定期限內,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均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民初127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兩被告不服該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2019年8月22日,北京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糾紛緣起
公開資料顯示,炎黃盈動公司是一家BPM(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業務流程管理)基礎軟件公司。光環新網公司是一家專業的數據中心及云計算服務提供商。亞馬遜通公司的主營范圍為開發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技術等,該公司大股東為亞馬遜科技資源有限公司。(2018)京民初12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自2016年8月起,光環新網公司與亞馬遜通公司開始合作開展相關服務并在該服務上長期、大量地使用包含“AWS”的商業標志。
炎黃盈動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光環新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其開辦的www.sinnet.com.cn網站使用“AWS”“AWS及圖”標志;停止使用“AWS”“AWS及圖”標志作為搜索引擎關鍵詞;停止在其開辦的amazonaws.cn網站使用“AWS”“AWS及圖”標志;停止在其商業經營行為中使用“AWS”“AWS及圖”標志或與之近似的標志;判令亞馬遜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其運營的“AWS云計算”微信公眾號“awschina”中使用“AWS”“AWS及圖”標志或與之近似的標志進行與云計算服務相關的經營或宣傳;停止將“AWS云計算”作為微信公眾號名稱;停止在其任何商業經營行為中使用“AWS”“AWS及圖”標志或與之近似的標志;判令光環新網公司和亞馬遜通公司共同賠償炎黃盈動公司經濟損失3億元;判令光環新網公司和亞馬遜通公司共同賠償炎黃盈動公司維權合理支出26萬元;判令光環新網公司和亞馬遜通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炎黃盈動公司提出的事實與理由如下:第一,炎黃盈動公司請求保護的“AWS”商標為合法在先權利,通過多年持續、廣泛的宣傳使用,累積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炎黃盈動公司請求保護的第4249189號注冊商標(詳情見下圖1)核定使用在“技術研究,技術項目研究,計算機編程”等服務項目上。炎黃盈動公司請求保護的第8967031號注冊商標(詳情見下圖2)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上。炎黃盈動公司請求保護的第8967030號注冊商標(詳情見下圖3)核定使用在第35類“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化”等服務項目上。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未經炎黃盈動公司許可,惡意、強行以“AWS”等標志運營和提供云計算服務。亞馬遜通公司至少在2014年2月就已經明確知曉炎黃盈動公司“AWS”注冊商標的存在,且明確知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AWS”及與之近似的標志構成侵權。而且以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的注意能力理應知曉炎黃盈動公司“AWS”品牌在“網絡應用軟件及云計算服務”領域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并應在商業運營中予以合理避讓,其卻無視炎黃盈動公司“AWS”在先注冊商標,執意、持續進行商標侵權。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使用“AWS”等標志提供的服務與炎黃盈動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導致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炎黃盈動公司對上述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二,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侵權獲利數額巨大。經炎黃盈動公司調查,“AWS”云計算系光環新網公司的核心業務,根據光環新網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記載,2017年度,云計算營業收入超過28.7億元,以毛利率為10.19%計算,其2017年度侵權經營“AWS”云計算所獲利益接近3億元。根據光環新網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記載,2018年第一季度,光環新網公司運營“AWS”侵權服務,營業收入逾9.3億元,侵權經營“AWS”云計算所獲利益約1億元。光環新網公司2017年度加上2018年第一季度的侵權利潤就已經約4億元。光環新網公司與亞馬遜通公司之間存在侵權利潤分配,故構成共同侵權。第三,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侵權行為影響廣泛,理應為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圖1
圖2
圖3
法庭激辯
針對炎黃盈動公司的起訴,光環新網公司辯稱,第一,光環新網公司沒有實施侵害炎黃盈動公司第4249189號、第8967031號、第8967030號“AWS”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炎黃盈動公司在“云計算”服務(云服務)上對“AWS”標志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并不包括:“軟件即服務(SaaS)”“平臺即服務(PaaS)”“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等“云計算”服務。炎黃盈動公司沒有獲得提供“云計算”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不能從事經營性質的“云計算”服務。光環新網公司在網站上使用的“AWS”等標志并不是作為服務主體的商標使用,與炎黃盈動公司的“AWS”商標不構成混淆性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第二,“云計算”等服務與炎黃盈動公司的三件“AWS”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霸朴嬎恪狈张c炎黃盈動公司的“計算機軟件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相關公眾一般也不認為它們存在特定聯系,因此它們不構成類似服務。在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云存儲、云計算、云加工等服務業務屬于互聯網數據服務業務(編號6450)與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5)屬于不同的類別,這進一步佐證了“云計算”服務與炎黃盈動公司提供的“計算機軟件服務”不屬于同類服務。
第三,光環新網公司對“AWS”的使用方式,不會造成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光環新網公司在被訴行為涉及的網站www.sinnet.com.cn和www.amazonaws.cn上的其他標志或內容已經足以表明光環新網公司提供的“云計算”的主體及來源,不會造成相關用戶的混淆和誤認。
第四,光環新網公司對“AWS”等的使用,是在表明自己在提供云服務中使用亞馬遜公司(Amazon.com,Inc.)“AmazonWebServices”的云計算技術時,不可避免地使用到的、指代亞馬遜公司云服務技術的標志。
第五,炎黃盈動公司關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炎黃盈動公司不具備提供“云計算”服務的資質,炎黃盈動公司請求保護的第4249189號“AWS”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也不包括“云計算”。光環新網公司對“AWS”等標志的使用屬于指代亞馬遜公司的云服務技術,是合法合理的,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六,炎黃盈動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具有主觀惡意,在本案中主張的賠償數額畸高,達到了其年均營業收入的十倍,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駁回炎黃盈動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亞馬遜通公司辯稱,炎黃盈動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的www.sinnet.com.cn和www.amazonaws.cn網站上的行為與亞馬遜通公司無關,亞馬遜通公司不是上述網站的運營者。在炎黃盈動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中,與亞馬遜通公司相關的僅為相關微信公眾號和AWS技術峰會。其中,微信公眾號“AWS云計算”(awschina)和“AWS云服務”(amazonaws)主要用于提供培訓信息、介紹技術峰會等,而技術峰會則屬于行業前沿技術及最佳實踐的交流分享活動。這些活動均不是向用戶提供具體AmazonWebServices商品或者服務(AmazonWebServices服務需要通過登錄管理控制臺獲?。?,與炎黃盈動公司注冊商標所指定的商品(計算機軟件等)和服務(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化、計算機軟件設計等)無關,未侵犯炎黃盈動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具體而言,第一,亞馬遜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互聯網企業之一,提供電子商務、云計算、互聯網廣告、數據庫等各種類型的互聯網服務。亞馬遜公司于2000年開始研發其云計算服務,自2002年開始測試、宣傳推廣AmazonWebServices(AWS)云計算服務。隨后,正式推出AmazonWebServices(AWS)云計算服務平臺,向全世界范圍內的用戶提供云計算服務,在全球使用AWS標志。AWS云計算由亞馬遜公司自主開發設計完成,是云計算領域的首倡者和市場先鋒。
第二,“AMAZON”等商標在全球范圍內具有極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相關公眾可以根據“AMAZON”商標識別出相關服務來源于亞馬遜公司?!癆WS”是AmazonWebServices的首字母縮寫,“AWS”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應由亞馬遜公司享有,相關公眾在云計算服務上看到“AWS”相關標志,會關聯到亞馬遜公司而非其他主體,亞馬遜公司在云計算服務中使用“AWS”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亞馬遜通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及技術峰會中將“AWS”等與其他要素相結合后作為整體使用(簡稱“AWS標志”)。亞馬遜通公司使用的AWS標志與炎黃盈動公司注冊的“AWS”商標均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會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四,亞馬遜通公司并不在中國提供炎黃盈動公司所指控的云計算服務。即使在當前的《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中“云計算服務”與“軟件服務”屬于同一群組,但隨著云計算的進一步發展,云計算和軟件服務的區分度愈發明顯和清晰,足以使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公眾將二者進行區分。因此,“云計算、Paas(平臺即服務)”應當從4220群組移出。
第五,亞馬遜通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AWS”等商標,不會在相關公眾中造成混淆。本案中,亞馬遜通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及峰會上涉及的是教育培訓服務,與炎黃盈動公司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和服務相差甚遠,與炎黃盈動公司注冊商標核定的服務不類似,更不會導致混淆。
第六,從使用意圖、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來看,亞馬遜通公司使用“AWS”等商標均出于善意,不存在攀附炎黃盈動公司“AWS”商標商譽的惡意。因此,亞馬遜通公司使用“AWS”等商標未侵犯炎黃盈動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七,即使認定亞馬遜通公司使用“AWS”等商標侵犯炎黃盈動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該行為也未對炎黃盈動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者對其“AWS”商標商譽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另外,炎黃盈動公司主張的侵權獲利遠遠超過亞馬遜通公司、光環新網公司使用“AWS”商標的獲利,炎黃盈動公司主張的3億元損害賠償額和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第八,炎黃盈動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具有明顯的惡意,不應予以支持。炎黃盈動公司2003年至2016年的總營業收入才只有2.3億元,在本案中索賠卻高到3億元。該公司2016年3月就購買過AmazonWebServices云計算服務,表明其知曉亞馬遜通公司的AWS云計算服務,而且也認可AWS是亞馬遜通公司享有的知識產權。因此,請求依法駁回炎黃盈動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厘清焦點
經審理,北京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第一,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是否侵害了炎黃盈動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二,如果侵權行為成立,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針對爭議焦點一,北京高院認為,光環新網公司在其開辦及運營的“amazonaws.cn”和“www.sinnet.com.cn”網站上對“AWS”標志進行的突出性使用,足以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亞馬遜通公司運營的“awschina”微信公眾號使用了“AWS云計算”標志,亞馬遜通公司在其開辦及運營的“amazonaws-china.com”網站亦突出使用了標志,上述事實足以證明在“awschina”微信公眾號及“amazonaws-china.com”網站上, “AWS”標志發揮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性使用。
此外,本案中,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使用的“AWS”標志與炎黃盈動公司主張權利的第4249189號、第8967031號和第8967030號“AWS”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相同,均為字母“AWS”,二者讀音相同,含義亦無法區分?!癆WS”標志與炎黃盈動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僅在字體上存在差異,已構成相同商標。且無論是被控侵權行為涉及服務項目的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還是其所涉及的銷售渠道、銷售對象,都與炎黃盈動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系,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與炎黃盈動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均構成類似服務或者類似商品。
再者,本案中,雖然由于亞馬遜公司的相關商標及服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往往是將被控侵權標志與亞馬遜公司的相關標志或說明文字結合在一起使用,相關公眾并不會將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提供的服務與作為商標權人的炎黃盈動公司聯系在一起,但是,正是由于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自2016年8月起開始合作開展相關服務并在該服務上長期、大量地使用包含“AWS”的商業標志,因此,相關公眾容易將炎黃盈動公司提供的相關商品或者服務與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聯系在一起,誤認為炎黃盈動公司是他人相應服務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譽目的而使用“AWS”商標。
綜上,北京高院認為,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了炎黃盈動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針對爭議焦點二,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光環新網公司與亞馬遜通公司于2016年8月簽訂《運營協議》,約定AWS(中國)北京區域的云服務將由光環新網公司運營和提供,亞馬遜公司將繼續向光環新網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和專業指導;光環新網公司按照約定向亞馬遜公司付費,作為亞馬遜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支持以及授權的對價。因此,基于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在被訴侵權行為中的分工合作且共享侵權利潤的事實,可以認定被控侵權行為系由光環新網公司和亞馬遜通公司共同實施的,光環新網公司與亞馬遜通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光環新網公司和亞馬遜通公司的相關涉案行為侵害了炎黃盈動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在與炎黃盈動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包含“AWS”的標志及與其近似的標志。
此外,北京高院指出,由于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不僅具有造成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而且在現實的商業活動中已經發生了實際混淆,因此,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炎黃盈動公司請求判令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的問題,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炎黃盈動公司未能直接舉證證明其因被控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但炎黃盈動公司通過光環新網公司的上市報告所披露的財務數據對其訴訟主張進行了初步的舉證。而且在本案訴訟中,炎黃盈動公司亦依法提出申請,要求光環新網公司提供其財務賬簿等資料,用以確定光環新網公司因被控侵權行為所獲利益,但光環新網公司并未提交與此有關的任何證據。因此,綜合在案證據確定光環新網公司因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同時,考慮到亞馬遜通公司的關聯公司在相關商標的申請注冊過程中,早已知悉了炎黃盈動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在先注冊的事實,亞馬遜通公司在2016年8月后仍與光環新網公司共同實施本案被控侵權行為,其主觀上漠視他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權利,客觀上擠壓了炎黃盈動公司通過商標使用行為積累商譽、開拓市場空間的可能,而且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炎黃盈動公司是他人相關服務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譽而使用相關商標,嚴重損害了炎黃盈動公司的市場聲譽,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且情節嚴重。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光環新網公司和亞馬遜通公司濫用程序性權利,提出明顯不能成立的管轄權異議并就該管轄異議裁定提出上訴,故意拖延訴訟進程,進一步加劇了侵權行為的影響,擴大了商標權人的損失,因此決定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按照損害賠償基數的二倍,即7646.3萬元,確定光環新網公司和亞馬遜通公司最終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數額。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的相關抗辯主張缺乏依據,不予采納。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高院判決被告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炎黃盈動公司第4249189號、第8967031號和第896703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得在與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AWS”標志及與其近似的標志;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光環新網公司、亞馬遜通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炎黃盈動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767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