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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禧瑪諾”專利侵權案 法院判了

    發布時間:2021-05-21      發布者:方圓商標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新加坡禧瑪諾(新)私人有限公司(下稱禧瑪諾公司)是外觀設計專利“自行車后變速器”的專利權人。2019年,其發現寧波賽冠車業有限公司(下稱賽冠公司)與寧波優升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優升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HG-21A自行車部件,侵犯了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于是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述兩家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專利侵權,且兩家公司系故意侵權、重復侵權,判決兩公司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維持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


      該案主審法官朱佳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中,法院依據前案調解協議約定確定賠償數額,體現了對故意重復侵權行為的嚴懲,同時也體現了法院在涉外案件中,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對于國內企業而言,應當認識到我國正在從知識產權引進大國向知識產權創造大國轉變,企業只有自主創新,才能在發展道路上行穩致遠?!?/span>


      專利引糾紛


      禧瑪諾公司代理人、北京市磐華律師事務所創始人董巍向本報記者介紹,早在2013年,該公司發現了賽冠公司的侵權行為,便將其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雙方調解結案,賽冠公司承認侵權行為,并承諾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任何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刪除所有登載侵權產品的宣傳資料, 否則支付禧瑪諾公司違約金100萬元。


      在此期間,賽冠公司將部分生產設備、商標轉讓給了優升公司,賽冠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徐某、凌某等人也前往優升公司就職。


      2016年5月、2017年5月,禧瑪諾公司在某展會中發現,優升公司與賽冠公司在展會會刊、宣傳冊中對外公示了優升公司與賽冠公司的名稱,宣傳冊中包含了HG-21、HG-21A、HG-24等產品。


      “為有效制止此類金蟬脫殼式侵權行為,我們決定再次起訴,以人格混同為切入點,主張這兩家公司共同侵權,惡意侵權,要求其依調解協議賠償1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倍”硎?。


      2019年,禧瑪諾公司將賽冠公司、優升公司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不過,對于禧瑪諾公司的侵權指控,賽冠公司、優升公司并不認同,其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兩家公司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不構成混同經營,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HG-21、HG-21A,HG-24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據此判決兩家公司停止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依調解協議約定金額,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賽冠公司、優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訴。


      法院認定判賠100萬元


      2020年12月3日,上海高院開庭審理該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優升公司上訴主張的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賽冠公司和優升公司是否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等展開了辯論。


      上海高院審理后認為,經比對,HG-21、HG-21A與涉案專利的部件外形相同,整體形狀亦相同。HG-21的支架軸組件形狀與涉案專利不同,但該部件屬于該產品慣常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兩家公司提出的連桿組件和基座部件正面的兩條弧線設計不同、基座部件中央安裝的固定螺母設計不同等區別,屬于局部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故HG-21、HG-21A、HG-24、HG-24A、HG-24B等與涉案專利基本相同,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關于賽冠公司和優升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上海高院認為,根據展會、網站以及行政機關查處中的證據,足以證明兩家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和許諾銷售中存在業務混同。賽冠公司雖主張早已停止經營活動,但該辯稱明顯與其上述對外表示行為不符。優升公司否認制造被控侵權產品,卻未就生產計劃表中載有被控侵權產品的近似型號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供反駁證據,故兩家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上海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判決,禧瑪諾公司的母公司日本株式會社島野知識產權一課經理西野高史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海高院的判決十分公平、合理,在本案一審和二審中,我們完全沒有覺得因為國籍問題而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受到任何區別對待。我們希望,本案可以成為有示范意義的判例,并且對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形成威懾。如果通過‘公司改名’就可以逃避調解協議的約定,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就可以永遠繼續其侵權行為,那么對進行正常研發活動的市場主體將是巨大的損害?!?/span>


      記者就該案聯系優升公司和賽冠公司的代理人,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對方的回復。


      適用懲罰性賠償


      據了解,今年1月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痹谏鲜鐾庥^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對此,朱佳平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該案中,確定賠償數額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即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朱佳平表示,在該案裁判中,法院注意到前案調解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具有一定懲罰性。鑒于兩侵權人系故意侵權、重復侵權,并在簽訂前案調解協議后以金蟬脫殼的方式故意逃避承擔責任,該情節符合民法典關于惡意侵害知識產權的構成要件,故法院依據前案調解協議約定確定賠償數額,體現了對故意重復侵權行為的嚴懲,符合侵權責任的比例原則。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自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首次增加懲罰性賠償條款以來,2019年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20年修改的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部門法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規定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與此同時,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數量也逐漸增多,如2019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MOTR案”中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卡波案”中首次適用懲罰性賠償,以頂格5倍計算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


      有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法律層面新增懲罰性賠償制度,釋放出我國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加大判賠力度的強烈信號,可以預見,未來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嚴懲惡意侵權的高額判賠會明顯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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