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了經營范圍,商標也不能獲準注冊
2017年11月7日,上海百事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法寶網”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聯網聊天室;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視頻會議服務”等第38類服務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商標局和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為由予以駁回。
百事通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其已于2018年12月29日對其經營項目進行變更,刪除“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訴爭商標應當獲準注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后,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我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該條款是2013年商標法修訂時新增加的條款,其立法背景在于自2003年國家取消了對商標代理機構的設立及對商標代理人資格的行政審批后,一些商標代理人利用商標專業知識,惡意搶注他人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為遏制此種亂象,商標法增加了對商標代理機構行為規范的內容。
由此,商標申請人在商標申請時,其經營范圍有商標代理服務,就應當認定其為商標代理機構,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就要受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約束。本案中百事通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時的經營范圍包含“知識產權代理服務”,不能被核準注冊。
但其隨后刪除了“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在此種情形下,訴爭商標可否獲準注冊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一旦原告在日后再次進行經營范圍的變更,成為商標代理機構,此時其可能已經積累了大量非代理服務商標,如果再通過商標異議、無效宣告使這些商標歸于無效,將徒增行政和司法成本,影響正常的商標市場秩序。
因此,商標申請注冊主體是否為商標代理機構,應當以商標注冊申請日為準,即使商標代理機構在申請日之后對經營范圍進行變更,刪除代理服務,其申請注冊的商標仍然不能獲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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