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附“五常大米”,侵權!
黑龍江省五常市素有“水稻王國”和“中國優質大米之鄉”的美譽,該市的地理標志產品“五常大米”更是備受消費者青睞。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目前,“五常大米”的品牌價值已高達703.27億元,連續5年蟬聯地理標志產品大米類全國第一。面對如此巨大的品牌價值和市場影響力,有人動起了歪心思,通過實施冒用地標、商標侵權、摻混調和、無證生產以及虛假宣傳等各類顯而易見的違法違規行為非法牟利。然而,還有一種市場經營行為較為常見,但引發的爭議卻較大,那就是相關經營者未直接使用“五常大米”相關地理標志,而對外宣傳自己是“非五常大米”。對于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業界長期意見不一。不久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審結了一起類似爭議,并對此給出了明確結論。
“非五常大米”引來官司
五常市大米協會是“五常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和“五常大米”圖案標識持有者和管理者,在五常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其擁有授權和管理“五常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和“五常大米”圖案標識的使用、發起和參與涉及“五常大米”商標侵權訴訟等職能。
2020年5月,五常市大米協會發現一家名為“谷堆坡旗艦店”的網絡店鋪在銷售大米時,使用了“谷堆坡稻香東北大米10斤裝新米5kg瑪瑙米晚優米長粒香非五常大米”描述內容。該協會認為,該店鋪在涉案商品標題中使用“五?!?,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其不僅涉嫌侵犯了協會就“五常大米”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叭绻撔袨椴槐灰幹?,那么所有運動品牌都可以宣稱‘非阿迪’‘非耐克’,所有藥店都可以宣稱‘非同仁堂’,將對我國商標制度造成毀滅性打擊!”該協會認為。
隨后,五常市大米協會將上述店鋪經營者沈陽谷堆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谷堆坡公司)起訴至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寧德中院)。
寧德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述爭議內容只是對其所銷售產品來源、使用功能進行說明,且其商品詳情內容已明確其所銷售的商品系非五常品牌的大米,谷堆坡公司并非使用“五常大米”商標進行宣傳,沒有攀附“五常大米”商標商譽的惡意,并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為其所銷售的商品與五常市大米協會存在關聯,故谷堆坡公司的被訴銷售行為不構成對五常市大米協會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也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常市大米協會不服該一審判決,上訴至福建高院。庭審中,谷堆坡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依法予以維持。
福建高院經審理后,結合在案證據,改判谷堆坡公司雖不構成對五常市大米協會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須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區別式攀附”構成侵權
該案因涉及“五常大米”地理標志產品而備受關注,那么,二審法院作出上述改判的理由是什么?該案判決又具有哪些啟示意義?
對此,該案二審主審法官曹慧敏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合議庭改判的主要理由如下:谷堆坡公司在爭議商品標題中雖然使用的是“非五常大米”字樣,但以“五?!睘殛P鍵詞搜索時可搜到該商品。此外,從商品評論中可看出,該行為已造成部分消費者混淆誤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谷堆坡公司的上述行為客觀上實現了“關鍵詞引流”,不合理獲取了商品點擊、瀏覽及交易機會,切實增加了其商業機會而減少他人商業機會,實質上是一種搭便車的攀附行為,即表面上以“非五常大米”進行區別,實則進行“區別式攀附”。
此外,曹慧敏進一步補充到,就市場競爭秩序而言,大米或東北大米有多個商標,谷堆坡公司特地標注“五?!薄胺俏宄4竺住弊謽尤狈κ褂谜斝?,系為獲取商品關注及流量吸引等故意為之,可認定其為競爭目的,損害市場信息機制,造成市場信息混亂,阻礙市場上供需雙方的精準匹配,獲取或破壞他人競爭優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故應對該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合議庭認定谷堆坡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那么,該案的審理具有哪些啟示意義?曹慧敏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面:首先,裁判規則上,合議庭認定“區別式攀附”的反向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有別于傳統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中被訴侵權人以與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趨近式攀附”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行為。谷堆坡公司在商品標題中使用“非+地理標志”字樣,表面上以否定式用語與權利人的商品區分,實則缺乏使用正當性,系通過“區別式攀附”的反向混淆行為實現“關鍵詞引流”、造成混淆誤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次,在引導規范上,網絡非法外之地,該案審判有助于引導和規范電商平臺經營者提高法律意識,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擯棄搭便車攀附、打擦邊球等僥幸心理,依法準確使用商品標題名稱,防止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進一步凈化網絡空間,促進良性競爭,推動電商行業健康高質量發展。再次,職能作用上,該案審判發揮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能作用,更充分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力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更好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市場環境。最后,在社會影響上,該案涉及網絡平臺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網店銷售是當前非常普遍的經營模式,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市場上的重要主體,數量龐大,社會覆蓋面廣,判決結果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歐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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