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之郎公司在這場“優樂美”之爭中失利,只因……
“我是你的什么?你是我的優樂美??!原來我是奶茶???這樣,我就可以把你捧在手心里了?!笔畮啄昵坝芍芙軅惡徒Z晨說出的這段廣告詞,是不是至今讓你記憶猶新呢?當年,品牌代言人周杰倫親口說出的這句“你是我的優樂美”,讓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喜之郎公司)于2007年推出的優樂美奶茶獲得了極高的關注度。近日,一起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二審判決的“優樂美及圖”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也引發多方關注。這起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糾紛緣起
原來,2020年4月24日,喜之郎公司針對深圳云聯數娛電子有限公司(下稱云聯數娛公司)擁有的第7242968號“優樂美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詳情見下圖1)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申請書的首頁,喜之郎公司將其注冊在第32類商品上的第6089636號“優樂美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詳情見下圖2)列為引證商標,主張訴爭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2020年7月24日,喜之郎公司在補充提交的理由書中,又提到其擁有的第6091459號“優樂美u.loveit及圖”商標(詳情見下圖3)構成馳名商標,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在先馳名商標的抄襲摹仿。喜之郎公司提交了與周杰倫簽訂的品牌代言合同及部分廣告宣傳資料等作為證據。
圖1
圖2
圖3
針對喜之郎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作出商評字(2021)第55263號關于第7242968號“優樂美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裁定認定,訴爭商標于2010年11月7日獲準注冊,至喜之郎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時,已超過五年,故關于訴爭商標是對其在先作品的惡意模仿與復制的主張不能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不致誤導公眾、致使原告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故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01年修正的我國商標法(下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情形;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诖?,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作出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該裁定作出后,喜之郎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喜之郎公司訴稱,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廣為相關公眾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已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是對其在先馳名商標的抄襲摹仿,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相關規定;訴爭商標原權利人姜多春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酷爾電子有限公司惡意注冊和囤積大量商標且并未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故訴爭商標的注冊已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上述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審落錘
一審過程中,喜之郎公司主張其擁有的第6091459號“優樂美u.loveit及圖”商標構成奶茶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該商標雖系2011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形成于2008年至2010年間。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因喜之郎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訴爭商標注冊已滿五年,故判斷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是否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情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已構成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會誤導公眾,致使引證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訴爭商標注冊存在惡意。本案中,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號“優樂美u.loveit及圖”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09年12月28日,晚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日期2009年3月10日,即喜之郎公司主張構成馳名的第6091459號“優樂美u.loveit及圖”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尚未核準注冊,故喜之郎公司以此主張訴爭商標申請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難以成立。而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成立的前提是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本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及周邊設備”等,第6091459號“優樂美u.loveit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奶茶(非奶為主)”等,二者差別較大,未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故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裁定認定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并無不當。
此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中,云聯數娛公司及訴爭商標申請人姜多春名下商標均較少,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云聯數娛公司或訴爭商標申請人姜多春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程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認定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有關“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并無不當。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審判決駁回喜之郎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喜之郎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以訴爭商標原權利人姜多春及其利益集團具有一貫抄襲、搶注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惡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為由,請求北京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經審理,北京高院認為,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一般是指損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商標注冊行為。本案中,云聯數娛公司及訴爭商標申請人姜多春名下商標較少,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系采取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其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規定。喜之郎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北京高院不予支持。最終,北京高院判決駁回喜之郎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從判決結果可以看出,由于該案中馳名商標的注冊公告日及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時間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日,以及喜之郎公司沒有在訴爭商標核準注冊五年內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等因素導致了喜之郎公司的失利。記者注意到,中國商標網檢索結果顯示,共有206條與“優樂美”有關的商標信息,除了喜之郎公司之外,還有不少其他主體申請注冊了“優樂美”相關商標。該案也再一次提醒企業,當今社會,品牌戰愈發激烈,商標是品牌無形的“保護之手”,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企業只有在提前做好商標布局的同時做好商標監測工作,才能有效避免品牌所對應的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權利糾紛,更好地保護自身品牌。(本報記者 呂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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