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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藝節目侵權了,藝人要擔責嗎?

    發布時間:2022-10-10      發布者:方圓商標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近年來,綜藝節目市場快速發展,同時,因節目未經許可使用音樂作品引發的版權糾紛也時有發生,不少參與節目的藝人也因此被指版權侵權。近日,樂手柳青瑤就公開表示藝人劉宇在節目《蒙面舞王》中的舞臺表演曲目涉嫌侵犯她的原創音樂《蘭陵王入陣曲》和《聽!秦王破陣樂》的版權,引發公眾關注。那么,藝人參加綜藝節目,應注意哪些版權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也就是說,藝人在參加節目錄制過程中,節目主辦方未經授權使用了他人作品,除非藝人存在過錯,否則不承擔侵權責任。藝人按節目組指示進行演出,節目組為此支付報酬,通常來說,二者此時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藝人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受節目組委托進行演出,演出內容由節目組安排、策劃。節目組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是節目的直接受益人,主導節目錄制過程,往往對錄制活動中的資源具有支配地位,應當負責為藝人提供完成約定勞動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包括藝人演出中使用音樂的授權。此外,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作為演出組織者,節目組也應當去取得原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所以一般來說,藝人作為節目參與者,在節目組聲稱音樂已得到合法授權后,有理由對此進行善意信賴。藝人在與節目組確認版權無異議后才完成演出,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因而不具有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藝人在明知音樂未被合法授權仍參加節目進行舞臺演出,被認定為具有過錯,則藝人可能會與節目組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對于藝人在節目錄制結束后傳播侵權視頻的行為,有觀點認為,既然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音樂的授權應當由節目組取得,而非藝人,藝人就可據此為其后續傳播行為免責。但藝人將視頻上傳至網絡的行為與節目組在電視臺、互聯網平臺上的傳播行為相同,都侵犯了原作者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藝人存在過錯,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藝人將含有未授權音樂的演出視頻上傳至網絡后,公眾就可以通過網絡自行選擇時間和地點,在觀看藝人演出視頻的同時接觸原作者的作品,這一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此時藝人的行為不會由于缺乏過錯而免于侵權認定,因為侵權行為的認定并不要求具有過錯。也就是說,即便藝人在傳播視頻時不知道音樂未被授權,但只要未經許可實施了受專有權利規制的行為且缺乏合法抗辯理由,藝人的行為依然會被認定構成直接侵權。此時藝人應當選擇及時核實音樂是否已經授權,避免原作者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需要指出的是,相較于普通人,藝人由于擁有眾多粉絲,對社會具有更廣泛的示范效應,應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在上傳視頻后,一旦得知視頻涉嫌侵權,藝人應當盡快與節目組核實。在這類版權糾紛中,原作者一般會通過在互聯網平臺發布視頻指控節目組未經許可使用其原創音樂,舞臺演出曲目涉嫌侵權。藝人在得知演出視頻涉嫌侵權后,應當主動向節目組核實演出視頻中使用的音樂是否已獲得合法授權。如果音樂未獲得合法授權或節目組未在合理期限內給予準確答復,藝人應當及時刪除侵權視頻。


      對于藝人在得知視頻侵權后是否應當刪除視頻這一問題,有觀點認為,由于藝人與節目組之間簽訂了宣發合同,無論視頻是否侵權,藝人都不能在合同履行期間刪除視頻,否則會造成違約。換句話說,藝人不具有履行合理注意義務的可能性,也就不可能具有過錯。這一邏輯是站不住腳的。宣發合約的存在并不能證明藝人本身無過錯,合約存在與否都不會影響過錯的認定。假設藝人與節目組之間的確存在宣發合約,藝人在節目播出期間需要上傳演出視頻進行節目宣傳,但如果藝人履行合同的內容是實施侵權行為,那么藝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約時應當始終遵守誠信原則,不僅要求當事人之間信守承諾,還要求雙方對第三人也要誠實守信,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藝人與節目組不能只顧履行雙方之間的宣發合約而不顧侵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藝人可以通過主張合同履行不能而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節目所使用的音樂錄音制品可能承載音樂作品和作為鄰接權客體的表演,使用者通常應當表明原作者和表演者的身份,否則將侵犯作者的署名權和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權。由于署名權屬于人身權利,侵犯署名權的藝人還可能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在泛娛樂化的當今社會,不少藝人、節目組織者的版權保護意識還有待提高。藝人和演出組織者無論是在節目制作中還是后續傳播過程中,都應當尊重原創,取得許可。在侵權行為發生后,藝人和演出組織者應及時停止侵權行為,勇于承擔責任,行業方能構建起良好的生態。(華東政法大學 陳瑤 阮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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