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告“李逵”侵權?不要慌,商標課堂來支招
在商標惡意搶注情況中,當“李鬼”告了“李逵”,“李逵”該怎么辦?實踐中,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適用實例主要為涉及商標異議的行政案件,該條款能否適用于由經銷代理關系引發的“李鬼”告“李逵”商標侵權民事糾紛案件呢?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品牌方與經銷商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經銷商未經許可以自己名義注冊品牌方商標的行為符合該條款規定的情形,在被代理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該條款對代理人的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同時,這還涉及到該條款規定的“提出異議”是否僅限于行政異議、該條款中“禁止使用”的法律效果可否直接獨立適用。
我國商標法中“異議”一詞多指行政異議,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提出異議”并未限定具體的異議方式,無法推出其語意范圍僅限于行政異議,而在法律解釋方法中應當首采文義解釋。因此,被搶注人通過民事救濟起訴搶注人,或者在應訴案件中對搶注人提出抗辯等異議行為,屬于該條款中“提出異議”的情形。
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應的直接法律效果為“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如何理解“禁止使用”與“不予注冊”的關系是該條款能否適用于民事糾紛的關鍵。歸納下來,二者關系無外兩種:一是“禁止使用”附帶于“不予注冊”之上,如若“不予注冊”的效果未能實現,則“禁止使用”之效果定然不復存在;二是“禁止使用”獨立于“不予注冊”之外,無論涉案商標是否被施以“不予注冊”之效果,“禁止使用”效果的適用均不受影響。
如果商標搶注者反過來起訴被搶住者即“李鬼”告“李逵”的情況下,可適用該條款中“禁止使用”的規定駁回“李鬼”的訴請。當搶注人受制于“禁止使用”的法律效果時,“禁止”意味著無權,無權即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根據訴權不能脫離實體權利單獨存在的原理,當實體權利不存在時,附于實體權利之上的訴權無從談起。當經銷商“李鬼”訴品牌方“李逵”商標侵權時,除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外,應訴方可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抗辯。(尹臘梅 張遨宇)
上一篇:使用抵押商標要謹慎,當心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