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莫大意, 商標風險要規避
特許方不直接從事餐飲業務,當加盟方涉及商標侵權時,特許方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承擔,應承擔何種責任?針對“鰲拜”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法院日前作出的判決中對上述問題給出了答案。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上海騰鰲服飾有限公司(下稱騰鰲公司)訴天津倔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倔魚公司)、天津華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雍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此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倔魚公司、華雍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騰鰲公司“鰲拜”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騰鰲公司82萬余元。
“熬拜粥社”引糾紛
雙方的矛盾聚焦第14621330號“鰲拜”商標(下稱涉案商標)。該商標由騰鰲公司于2014年6月提交注冊申請,2015年8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咖啡館、飯店、餐館等第43類服務上。
2019年,倔魚公司和華雍公司找到騰鰲公司,表示希望獲得授權使用涉案商標“鰲拜”,同年4月雙方達成合作并簽訂了“鰲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商標買賣代理合同。然而,因為涉案商標在此期間被他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涉案商標存在被撤銷的風險,雙方在短短5個月之后便結束合作并簽訂了解除協議書。
“雖然已經解除了合作,但是倔魚公司和華雍公司仍然在餐飲服務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文字,侵犯了騰鰲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彬v鰲公司代理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騰鰲公司隨后以侵犯涉案商標“鰲拜”的專用權為由將兩家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索賠500萬元。
而在倔魚公司和華雍公司看來,二者使用“熬拜粥社”等標識是合理合法使用,與騰鰲公司的涉案商標“鰲拜”區別明顯,并不近似,更沒有給消費者造成混淆,沒有侵犯騰鰲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同時,兩家公司均未開設飯店或餐飲店鋪,從未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僅向加盟方提供服務,不可能侵犯騰鰲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
記者聯系了兩被告,但截至發稿前未獲得回應。
就“熬拜粥社”等標識與涉案商標“鰲拜”是否近似,倔魚公司和華雍公司是否侵犯了騰鰲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首先,騰鰲公司在第43類服務上擁有涉案商標“鰲拜”的專用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涉案商標。其次,“熬拜粥社”等標識中發揮識別來源作用的是“熬拜”二字,與涉案商標“鰲拜”相比,區別僅在于“熬”與“鰲”的字形不同,結合被告使用的鰲拜卡通圖像,可以認定二者使用“熬拜粥社”等標識明顯具有攀附“鰲拜”商標的意圖。同時,根據消費者的評論,已經存在將“熬拜”寫成“鰲拜”的情況,足以說明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故“熬拜粥社”等標識與涉案商標“鰲拜”相近似。
對于華雍公司和倔魚公司提出的其未提供直接餐飲服務,不可能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主張,一審法院明確指出,倔魚公司和華雍公司通過特許經營模式,授權加盟方在門店中使用“熬拜粥社”等標識,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等方面與餐飲服務無異,而且從相關公眾的角度來看,倔魚公司和華雍公司使用“熬拜粥社”等標識所涉及的特許經營活動與餐飲服務構成類似服務。
法院認為,騰鰲公司已經證明其在民宿、餐飲等領域內使用了涉案商標“鰲拜”,而華雍公司和倔魚公司的行為無疑會擠壓騰鰲公司在餐飲領域的空間,進而影響騰鰲公司謀求市場聲譽和塑造品牌價值,使其利益受損。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華雍公司和倔魚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認定與結論予以確認。
特許經營應慎重
“該案判決對于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方而言,值得深思和警醒?!北本┦芯S詩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安進表示,該案中,被告以其擁有餐巾紙類別上的“熬拜粥社”商標,而且并未從事涉案商標“鰲拜”所核定使用的餐飲類服務為由進行抗辯,認為其有權以特許經營的方式許可他人在餐飲服務上使用“熬拜粥社”商標,很顯然是存在一定的認知誤區,也就是沒有認識到特許經營行為實際上是加盟方和特許方共同實施的行為,特許方也要對其標識的最終使用行為承擔責任,并不能因為其并不實際從事餐飲業務而可以免責。特許方這種認知上的誤區,會給加盟方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對于加盟方和特許方之間的緊密聯系,一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特許方通過特許經營協議,許可加盟方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特許方的商業標識時,特許方應控制加盟方使用商業標識的具體方式,并明確規定使用的時間、范圍、地域及使用標準、規格等。
“在特許經營模式之下,如果構成商標侵權,則特許方和實際使用商標的加盟方往往因為存在共同協作的關系而構成共同侵權。在此情況下,被侵權商標權利人有權選擇對加盟方或特許方共同或單獨主張侵權責任,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該案中,騰鰲公司選擇向特許方主張侵權責任,而未對加盟方提出主張?!睏畎策M介紹。
如今,特許經營已經逐漸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模式。在特許經營模式中,商標作為核心要素深刻影響著特許體系統一形象和商譽的樹立與傳播,如何降低侵權風險,特許方和加盟方都需要慎重考慮。
對此,楊安進建議,特許方和加盟方均應提升商標保護意識,尤其對于加盟方而言,應該意識到其需獨立于特許方對第三方承擔責任。在從事特許經營加盟時,加盟方要對特許方所特許的對象本身的法律風險進行評估,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本報記者 張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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