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案件中對姓名在先權利的判斷
發布時間:2021-02-23 發布者:方圓商標 來源:本站
【案情簡介】
2013年,李某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13029596號“金龜子”商標(下稱訴爭商標)。
2017年,知名主持人劉純燕以損害其在先姓名權為由,就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李某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終審駁回其上訴。
【法律分析】
在知識產權領域中,對姓名權的保護要求姓名應與該自然人建立緊密的對應關系,甚至要具有一定知名度。這是因為,知識產權領域中對他人姓名的侵害主要原因在于該姓名所附著的商業價值,姓名權實質上被作為一種商品化權益來保護。
該案中,在案證據顯示,劉純燕在1994年至2014年間,使用“金龜子”作為其藝名主持了《七巧板》《大風車》《動畫城》等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少兒節目;其提交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和劉純燕所獲的各項榮譽中亦使用了“金龜子”來指代劉純燕。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相關公眾已將“金龜子”與劉純燕建立起相對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容易認為標有訴爭商標的服務系經過劉純燕許可或者與劉純燕存在特定聯系。李某未能對其使用“金龜子”申請訴爭商標作出合理解釋,在此情況下,可以推知李某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明知“金龜子”系劉純燕的藝名這一事實,具有較為明顯的主觀惡意。綜上,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劉純燕對其藝名“金龜子”享有的在先合法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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