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都是那些內容?
為別人的公司擅自“造”一個“官方網站”展示商品及注冊商標,標注“100%正品保證”,當有潛在客戶瀏覽網頁并詢問商品時卻積極向消費者推薦自家公司的商品,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一起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上海智城分析儀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稱智城公司)訴山東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博科科學公司)、山東博科生物產業有限公司(下稱博科生物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博科生物公司、博科科學公司的上訴請求,認定博科科學公司、博科生物公司實施了“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二者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共同賠償智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2萬余元。
據悉,智城公司是一家集產品研發、生產制造、市場營銷、科技咨詢于一體的科技型民營制造企業,系第1686322號“ZHICHENG”商標、第4328851號“智城”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的權利人。博科科學公司、博科生物公司為博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從事醫療器械、科學儀器等的生產與貿易。
2019年1月,智城公司以侵犯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糾紛為由,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博科科學公司、博科生物公司在域名為“www.lab#”的網站(下稱涉案網站)上使用“智城”“智誠”“ZHICHENG”“上海智城”字樣,并通過該網站銷售相關商品,侵犯了涉案商標專用權。同時,二者將涉案網站標注為“上海智城分析儀器制造有限公司官方網站”,構成不正當競爭。
博科科學公司、博科生物公司共同辯稱,涉案網站為平臺性質網站,智城公司在涉案網站上的信息為案外人濟南某公司自行設置的專題頁面,在得知該案訴訟后其主動刪除了涉案網站相關內容;博科生物公司擁有“biobase”注冊商標,自產的醫療器械已銷售至世界各地,主觀上不存在侵犯智城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動機。
法院經審理認為,博科生物公司、博科科學公司與智城公司屬于同業競爭關系,二者標稱涉案網站為智城公司官方網站,系將虛假的宣傳內容用于網站的推廣之中,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網站由智城公司運營或網站經營者經智城公司授權代理。二者無法證明其已釆購涉案網站上展示商品的正品可供銷售,亦無法證明具有智城公司商品合法穩定的來源,但仍對外宣傳其銷售的商品“100%正品保證”,會使相關公眾對二者提供智城公司商品的能力產生不合理的預期,其虛假宣傳行為對智城公司造成了損害。二者在涉案網站上發布智城公司的商品信息,而當有潛在客戶瀏覽涉案網站并詢問智城公司商品時卻積極推銷自身商品,可見二者的目的在于通過攀附智城公司的商業聲譽,奪取本屬于智城公司的交易機會,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智城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二者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共同賠償智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2萬余元。
博科科學公司、博科生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但未獲支持(趙俊翔)
行家點評
趙雷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從這一規定的文義來看,所規制的商業宣傳類型分為虛假和引人誤解兩種情形。所謂虛假的商業宣傳,是指所宣傳的商品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如該案中的涉案網站并非智城公司官方網站,但卻被標稱為其官方網站,屬于虛假的商業宣傳。所謂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指讓人產生不合理的預期,如該案中無法完全證實的“100%正品保證”,雖然不是完全虛假,但不能保證“100%正品”,屬于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無論是虛假的商業宣傳還是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都以欺騙、誤導消費者為后果,實際造成或者足以導致欺騙、誤導,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所禁止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本質特征。因此,這種欺騙、誤導包括已經造成欺騙、誤導的實際客觀后果及足以導致欺騙、誤導的可能性。如果對商品的宣傳介紹不準確或者不真實,但不足以導致產生欺騙、誤導的實際后果,便不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反之,即使宣傳在某些方面是真實的,但隱瞞了其他重要信息,這種截取式的片面宣傳,足以甚至已經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產生欺騙、誤導的可能性,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