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核心商標在使用中會遇見哪些常見的“雷區”?
近日,有消息稱,“科羅娜”(Corona)啤酒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暫定英文名“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中的“corona”一詞完全相同,導致不少消費者誤以為該病毒與科羅娜啤酒有關,以致其市場價值大幅下跌。
“corona”一詞可翻譯為日冕、冠狀物等,在西班牙語中則是王冠的意思,該詞用于啤酒品牌上并無不妥。但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的當下,“coronavirus”作為醫學用語被大眾熟知,而此時“Corona”啤酒的品牌名稱就顯得有些“尷尬”。
實際上,在實務中,品牌名稱“踩雷”的案例不在少數。在筆者看來,為品牌命名時,企業除了要核實品牌名稱本身的音形義外,還應考慮到品牌與指定商品的結合是否會使消費者產生歧義,避免消費者產生負面認知,影響品牌形象和價值。一個好的品牌名稱,是商標在使用中維持“穩定”的基礎,此外,商標在使用中還有諸多“雷區”值得警惕。
第一,使用中的核心商標,因不具備顯著特征而被宣告無效。
企業在設計品牌時,往往優先考慮宣示品牌愿景、消費者易識別記憶、便于推廣傳播等因素,而忽略商標法對商標顯著特征的要求,從而埋下隱患。根據商標法規定,任何人均可以不具備顯著特征為由,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以“大姨媽及圖”商標為例,北京康智樂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了第12358149號“大姨媽及圖”商標,其運營的“大姨媽”APP在同類產品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后來,其競爭對手廈門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具備顯著特征為由對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經審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大姨媽”用在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宣告該商標權無效。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建議,創業公司為品牌命名時,應平衡品牌推廣與品牌顯著特征的關系,避免將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描述作為品牌名稱;對于顯著特征較弱的品牌名稱,應通過多種方式大范圍、高密度、長時期的使用,讓品牌名稱在使用過程中增強識別性,彌補顯著特征的不足。
第二,使用中的核心商標,因淡化為通用名稱而被撤銷。
商標的顯著特征處于動態變化過程中,商標權利人的使用行為是顯著特征發生動態變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不當,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將商標當作某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使商標顯著特征退化,進而失去商標專用權。
以“優盤”商標為例,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第9類計算機存儲器等商品上獲準注冊第1509704號“優盤”商標。但在使用過程中,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諸多不規范使用商標的情況,如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將“優盤”列為其所經營的商品名稱、在宣傳推廣材料中將“優盤”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等,而且同行業經營者也采取了相同的使用方式,導致消費者將“優盤”當作一種移動存儲商品的通用名稱。2002年10月,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優盤”已成為通用名稱為由,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2004年,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優盤”為商品通用名稱,撤銷了第1509704號“優盤”商標。后來,經過行政訴訟、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審、再次行政訴訟,“優盤”商標權才得以維持。
針對上述情況,一方面,商標權利人應規范使用商標,如在商標上標注“?”,在使用注冊商標和商品名稱時對兩者進行明確區分,在宣傳推廣活動中避免以商標指代商品;另一方面,商標權利人應關注同行業競爭者、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的動態,及時制止同業競爭者將自身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或行業協會將商標列入行業標準作為商品名稱的行為。
第三,使用中的核心商標與品牌俗稱并存,因未及時注冊而被搶注。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消費者不使用官方認可的品牌名稱,而以其他名稱即品牌俗稱替代官方認可的品牌名稱的情況。如果企業已將品牌俗稱注冊為商標還好,但如果沒有及時將品牌俗稱進行注冊,一旦品牌俗稱被第三方搶先注冊,矛盾便會凸顯。
目前,在涉及品牌俗稱被第三方搶注的商標糾紛案件中,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予以救濟。一種是通過俗稱構成企業名稱簡稱予以保護,如在“廣本”商標異議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廣本”二字已經與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建立了固定的對應聯系,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成為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的簡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對“廣本”企業名稱簡稱享有的在先權利,應當不予核準注冊;另一種是附條件認可“被動使用”而給予保護,如在“路虎”商標糾紛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即使并未主動宣傳,消費者與媒體對商標俗稱的使用,在客觀上產生了區分產品來源的實際效果,只要商標權利人不否認該俗稱與自己的產品之間的指代關系,即可視為商標權利人使用了該俗稱,并對該俗稱享有權益。
在涉及品牌俗稱的情形下,筆者建議,對于已經在一定范圍內有傳播度的俗稱,無論商標權利人是否認可,都應第一時間采取措施阻止他人注冊,而且無論后續是否使用,都應及時提交相關的商標注冊申請。同時,作為預防措施,對于外文標識尤其是認讀不便的外文標識,應盡量一并推廣中外文標識,避免單獨推廣外文標識;對于中文標識,也應考慮其簡稱使用的可能性,提前做好防御性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