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喝的“西域”葡萄酒是真的嗎?大家擦亮眼睛了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新疆高院)就中信國安葡萄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與昌吉市中山商貿部(下稱中山商貿部)、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業有限公司(下稱西域沙地公司)、昌吉市阿爾金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阿爾金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西域沙地公司、中山商貿部立即停止侵犯中信公司第14615163號等6件“西域”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上述二被告立即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西域”字樣,且不得在其產品、包裝及產品宣傳冊中使用含有“西域”字號的企業名稱;上述二被告立即停止出品、生產、銷售標有“西域”“西域沙地”字樣或“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字號的葡萄酒產品,回收及銷毀標有“西域”“西域沙地”字樣或“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字號的葡萄酒產品、包裝、酒標、產品宣傳資料;上述二被告共同賠償中信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費用10.24萬元;阿爾金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有專家表示,企業不僅要提升知識產權意識,更要懂得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在知識產權被侵權的時候能夠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企業還需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成為一個有社會責任的誠信企業。
葡萄酒引發糾紛
據了解,中信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系國內集葡萄種植、生產、貿易為一體的大型葡萄酒行業的上市公司。中信公司擁有“西域”“西域沙地限產”等多個國內知名葡萄酒品牌,其中第1522790號“西域”商標于2001年2月在第33類商品上核準注冊;2005年至2016年,中信公司陸續取得了第3966002號、第4228104號、第6134679號、第14615161A號、第14615163號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33類,形成了“西域”“西域沙地限產”葡萄酒商標體系。自2004年起,“西域”葡萄酒屢屢獲獎,在國內外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16年1月,中信公司獲得了“西域沙地”文字、色彩、形狀及圖案結合的瓶貼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530236992.3)。
中山商貿部注冊于2007年4月,注冊經營者系汪某山。2013年汪某山作為中信公司經銷商,經銷產品含涉案產品。2018年6月,汪某山獲得申請號31688914號“大唐西域沙地DATANGWESTERNDESERT2006”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2018年8月,汪某山注冊成立了西域沙地公司。2018年10月,西域沙地公司與阿爾金公司簽訂《葡萄酒委托加工合同》,委托阿爾金公司加工葡萄酒。
中信公司發現西域沙地公司生產、中山商貿部銷售的西域沙地葡萄酒侵犯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昌吉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西域沙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西域沙地公司、阿爾金公司分別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
西域沙地公司辯稱,其對“西域沙地”文字的使用屬于使用其正在注冊的商標“大唐西域沙地”的合法使用,也是對其企業字號的合理使用,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阿爾金公司辯稱,其僅是為西域沙地公司提供灌裝服務,而非生產方和出品方,不存在生產侵權產品和為侵權提供幫助的故意,故中信公司的請求不能成立。
昌吉中院經審理查明,西域沙地公司在其紅酒產品上使用的“西域”“西域沙地”文字與中信公司注冊商標部分文字的讀音、結構、布局極其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西域沙地公司與中信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系,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此外,另查明,2019年3月汪某山作為申請人“大唐西域沙地DATANGWESTERNDESERT2006”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西域沙地公司沒有生產廠房、沒有庫房,其出售的酒品系從第三人處采購成品葡萄酒,委托阿爾金酒業公司進行灌裝。據此,判決西域沙地公司、中山商貿部立即停止侵犯中信公司第14615163號等6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上述二被告立即變更企業名稱,且不得包含“西域”“西域沙地”字樣,不得在其產品、包裝及產品宣傳冊中使用含有“西域”“西域沙地”字號的企業名稱;上述二被告立即停止出品、生產、銷售標有“西域”“西域沙地”字樣或“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字號的葡萄酒產品,回收及銷毀標有“西域”“西域沙地”字樣或“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字號的葡萄酒產品、包裝、酒標、產品宣傳資料;上述二被告共同賠償中信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費用10.24萬元;阿爾金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審亦認定侵權
西域沙地公司、中山商貿部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新疆高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二公司共同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有誤,中山商貿部、西域沙地公司不存在侵犯商標權行為。中信公司并未對“西域沙地”商標注冊成功,其一審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西域沙地公司在包裝上使用了TM標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在商標申請注冊期間使用該商標,該商標使用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中信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阿爾金公司表示,同意一審判決。
新疆高院經審理認為,西域沙地公司及中山商貿部使用的“大唐西域沙地”標識,將“大唐”兩字縮小,將“西域沙地”四個字放大,突出使用在葡萄酒上。經對比,“西域”與“西域沙地”在文字排列上,均為橫向從左向右順序排列,處于葡萄酒包裝的中部顯著位置;“西域”與“西域沙地”前兩個字“西域”讀音、字形、含義均完全相同,且均采用金色字體;故“西域”與“西域沙地”構成商標符號上的近似。西域沙地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酒瓶及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以明顯大于其他字體突出顯示“西域沙地”字樣,并且與“西域”文字排列及布局相同,明顯存在侵占中信公司商譽的意圖。因此,西域沙地公司使用“西域沙地”標識,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構成對中信公司“西域”系列商標權的侵犯。中信公司未取得“西域沙地”的商標注冊,其所提交的商品上使用“西域沙地”屬于注冊商標與“沙地”一詞的組合使用,在中信公司提交的證據中,亦有“沙地”與“赤霞珠”“葡萄酒”等的組合使用,由于中信公司并未取得“西域沙地”商標的注冊,其使用“西域沙地”產品標識,應僅為“西域”商標的使用。因此,一審法院關于西域沙地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西域沙地”字樣的認定不當,予以糾正。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提高意識是關鍵
該案件兩審判決中判斷商標侵權的核心要素是是否引起混淆。法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充分對比考慮,得出該侵權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結論,并以其為理由確定商標侵權的判決是非常恰當的。在林林總總、令人眼花繚亂的商品中,大多數消費者依靠自己對于商標的認識和信賴來作出判斷和選擇。商標能正確地傳達商品來源的信息,并在商品交易中逐漸積累商譽,使消費者認可、相信其商品的品質,并進行優先選擇。商家取得商品被消費者優先選擇的優勢,從而在未來得到更多的收益。所以侵權者企圖對他人的注冊商標進行修改后作為商標、企業字號的使用,其目的在于混淆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正確認知,以圖搭便車,獲取別人應得的收益。這種侵權行為一方面侵犯到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隨著我國經濟的轉型,依靠著自然資源消耗、人力資源成本低發展的傳統企業逐漸被時代所淘汰,我國的經濟逐漸由要素驅動轉向為創新驅動。在這種創新經濟大發展的背景下,知識產權在在企業價值中占據的比重越來越大,其中商標就是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的組成部分。隨著企業的發展,如企業在廣告上的宣傳投資,企業與商標侵權者進行的訴訟,這些行為都導致商標在企業中的價值水漲船高。前段時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紅?!鄙虡艘话?,因其高達千萬元訴訟費的新聞,引發社會關注。由此可見,一個知名的商標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性?!?/span>